台湾妇女团体批评台商条款
2002年6月5日16:49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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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台湾多个妇女团体召开记者会,批评“立法院”于3日通过的有关条款将沦为“台商条款”。
据悉,台湾“立法院”3日傍晚初审通过“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夫妻一方向法院请求离婚的条件,增订“夫妻不继续共同生活达三年以上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台湾女人联机理事长黄淑英指出,“婚姻法”修正攸关全体妇女权益,这次修法只看到精英阶层的讨论,没有与社会不同阶层充分对话,初审通过是轻率的。
黄淑英表示,这次初审通过的条文“不继续共同生活达3年即可提出离婚之诉”,以及“法院认为……有维持婚姻之必要时,得驳回离婚之诉”的条款,语意“过于含糊”,且“不继续共同生活的事实难以认定”,容易因法官个人的主观意识左右判决结果。
现代妇女基金会律师赖芳钰指出,婚姻法修正没有“分居制度”的配套,恐怕沦为“台商条款”,亦即台商在大陆包二奶,造成分居3年的事实后,台商即可提起离婚之诉,与台湾原配离婚。(记者武侠 许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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