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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姓名权姐姐告弟弟 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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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0日11:47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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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 2002-10-10 11:14:54 本报讯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姓名权案,本案的原被告是姐弟俩,姐姐诉弟弟侵害姓名权,但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姐姐宋某的诉状中说,她在1992年出国,直到2001年4月才第一次回国。回国后意外发现弟弟竟然用她以前在青岛的身份证、以她为负责人申请注册了“青岛市某快餐店”,她要求弟弟变更业主,没有结果。姐姐认为,弟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姓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
宋某提供了弟弟所开的某快餐店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有关材料,上面注明负责人、投资人是宋某,代理人为宋某弟弟,并有宋某的签名。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宋某认为其弟弟有侵害其姓名权的行为,并提供了在设立青岛市某快餐店时签有她自己姓名的相关材料,但是仅凭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设立快餐店时其弟弟有未经宋某同意、使用宋某的姓名作为业主的行为,因此,宋某认为其弟弟侵害其姓名权、要求其弟停止侵害,举证不足,法院不支持。(晓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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