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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残索赔医院证据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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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1日11:5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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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残索赔医院证据不一
一审判决采信非主诊医生证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同一医院就同一病人同一病情先后作出3份“肯定—否定—再肯定”的诊断证明,令一宗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变得戏剧化起来。
2001年11月15日,广州市民江某去火车站乘车出差。他出门招了一辆的士,途经流花车站刚要拐进火车站广场时,的士突然失控,向内环路桥墩撞去。该事故导致江某颈椎骨折,幸被及时送住广州某大医院抢救,施行螺钉内固定手术,终于保住一命。
交警部门作出认定,的士司机洪某应负全责。不久,江某伤情经法医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据此,江某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向的士运营公司和的士司机洪某共索赔约12·2万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取出内固定螺钉费2·5万元。
庭前证据交换时,原告江某提交了一份由主诊医生黄某在8月14日复查时作出的诊断证明书,上面内容包括:江某颈椎活动受限,建议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螺钉。诊断证明书上医生还对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及时间进行了详尽说明:费用为2·5万元,时间为住院3周。
但令江某吃惊的是,开庭当日,被告当庭出示了一份截然不同的诊断证明,同一医院的另一医生魏某在11月6日出具证明称:螺钉在体内可以不拆除。
江某立即向广州某大医院投诉魏某行为不当。该医院经调查研究,于12月5日作出诊断证明,推翻了魏医生作出的证明,认为确如黄医生诊断般,江某颈部固定螺钉需要取出。12月9日,医院把这份证明提交给法庭。
第二天,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信了魏某作出的第二份诊断证明,认为内固定取出术暂时还不属必须进行的治疗,日后若确需实施,原告仍可依法向被告索赔,故这项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不予处理。江某总共获赔6·9万元。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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