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训练条例(草案)》拟定 员工工资总额1.5%用作培训
2002年8月28日08:23 扬子晚报
|
2002年08月27日
深圳电 记者从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市政府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职业训练条例(草案)》已提请本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规定,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职业训练;在企业职工的训练经费投入方面,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的训练经费。
草案借鉴了香港有关立法使用“职业训练”的提法,并具体规定:“失业员工再就业训练由劳动部门指定的训练机构承担,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支出;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应发给适当的生活费;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草案还对政府和企业对职业训练的投入方式分别作了规定,以保障职业训练的经费。
草案规定,政府举办职业训练机构和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同时规定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的用地、教师队伍的培养等纳入政府的教育规划,以保障政府对职业训练的投入。(崔霞)(新华日报)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