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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抗抗状告东方广场后者销售前者盗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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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4日12:08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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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中国著名作家张抗抗因自己创作的作品《作女》在北京东方(相关,行情)新天地商场盗版销售,而将售书的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现代商报》的报道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张抗抗诉称,自己创作的《作女》2002年5月20日由华艺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为防盗版,出版社在每本《作女》图书上均加贴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防伪标记。今年9月6日,她发现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在东方新天地商场销售盗版《作女》图书。
张抗抗认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作女》;在全国性媒体公开向自己赔礼道歉;支付50万元著作侵权赔偿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昨天,张抗抗的代理律师高华苓女士也接受了记者采访。高律师认为,东方广场销售盗版《作女》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张抗抗作为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所以提出了停止侵权、销毁盗版图书公开赔礼道歉和作出经济赔偿、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
至于要求50万元经济赔偿的依据,高律师表示,等法院开庭时会提供相关证据。
昨天,记者先后3次与东方广场有限公司负责商场事务的市场部联系,没有得到他们关于此事的正面答复。该公司企业传讯部给记者发来一纸传真:“有关您对东方广场的咨询,我们正在了解此事,未能接受您的采访或发表评述,希望您能给予理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律师说法
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朱公卫律师告诉记者,侵犯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除了负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两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此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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