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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李家庄村两离婚女士“丢了”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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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7日09:21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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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两位妇女非常沮丧本报记者宁峰摄
本报讯(实习记者南风)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搬出村子居住,但户口仍在村中的两名妇女在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却被认为不具备选民资格,从而丧失了选举权。这是近日发生在西安莲湖区李家庄村的事。
11月15日,李家庄村的村民康某和陈某来本报求助。据介绍,现年42岁的康某1983年嫁到该村,1998年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现居住在土门一带,但她的户口仍在李家庄村。陈某1996年与丈夫离婚后带着17岁的孩子也住在李家庄村外,但其与丈夫离婚时分得的房子及户口还在该村。3年前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康、陈两人都参与了投票选举。
据她们讲,11月3日,李家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了该村的选民名单,但她们2人却不在其中。二人觉得难以理解,就多次去找上级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结果。
11月15日下午,记者来到李家庄村村委会办公室,找到自称是该村选委会主任的周某,她说,关于康某和陈某没有选举权的问题,村委会作的决定是有依据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章程和区、局及村委会的另外一些‘政策’,康某和陈某因以下两点而不具备选民资格:第一,二人虽然户口在该村,但两年以上和本村没有经济往来;第二,因婚姻关系,户口未迁出但二人长期不在本村居住。”
周某又说,因为2人多次找上级部门反映,11月14日晚,选委会组织村民进行了一次不记名投票来决定康、陈2人是否有选举权,因为96户(该村有106户)只有37户投了赞成票,所以康、陈二人在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没有选举资格。当记者问康、陈二人现在要到哪里去行使自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民主选举权利时,周某答非所问的说,他们是按照选举法来进行的。
随后记者在该村了解到,原来每年村里会有一次“分红”,每人能分到约1000到2000元钱,如果康、陈二人本次有了选举权,无形中年末就得给其“分红”。
编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要年满18周岁、户口在本村、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就有权参加选举。
但康、陈两名妇女究竟要到哪里去行使自己基本的政治权利呢?该村这种“村民投票选选民”的做法是否有据,要不要纠正?基层民主建设中的这种新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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