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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女,税收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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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1日00:56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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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娱乐从业人员收税一直是个敏感话题。近日,南京市浦口地税局已开始对按摩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已从该市某休闲中心的"下活服务人员"(指按摩女、修脚、搓背等人员)首先征收2000年1至5月的个人所得税共2.7万元。(据11月17日《现代快报》报道)。也许只是小心翼翼的尝试,钱不算多、但已争议四起。由于按摩小姐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有着税务部门对各类人群不断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大背景,有了此事作由头,向娱乐从业女性征收个税这个话题有可能再次被推到舆论前沿。
休闲娱乐业一些人员高收入已为不争的事实。不少按摩女的收入早已达到纳税起征点。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这么种观点一直相当活跃,就是有人认为向娱乐从业人员征收个税收不妥,甚至将此举等同于承认某些按摩女的非法收入。对此笔者颇不以为然。从书面道理讲,税源都应该是清白的,但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有些情况,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很难即时给予清晰地界定,给出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定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责职就是为维持政府的正常运作"敛财",收缴应收的税是其不容置疑的职责。笔者以为,对于一些领域的税收,与其长期模模糊糊、不操不作,不如先做起来好。
一些人一口咬定按摩小姐的钱不那么清白,而且还怕得那么堂而皇之,可是,你们就不怕国家的税收流收吗?数年前看过一份译报,讲的是德国一家建筑企业正面临洗黑钱的起诉,税务官前脚刚征完税企业就被定了罪。我们的报纸带着嘲讽的口吻,好象人家夹皮包的税官"只扫门前雪"。但笔者以为,这是注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操作方法,即在法律尚未定罪前(即使嫌疑身份),其仍是个合法的纳税单位。社会评判人、事物的起点,应以清白的眼光,以法律为准绳逐步确定其是否合法,而不应先带上"有色眼镜"。我们对待娱乐业从业女性是不是也该采取此态度呢?人家按摩小姐在即时即刻有合法手续,就不能不以程序合法为依据,主观臆断其高收入一定源于非法的勾当,以不征其税表明自己"高廉"态度。
法规的操作总比事实要慢几拍。在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认定其有"三陪"的情况下,首先应将其作为合法的公民对待,这也是对作为公民的她们的起码尊重,是一个法制社会的起码要求。检验其收入是否绝对合法不是税收部门的事。如果要求税收有终极意义的清白,那就可能要把司法机关的部分权力并过来了,这样才能兼具"扫黄办"的光荣使命。这种思维和态度,将导致部门间权力的界限不清,重新又走回"部门分工不明确"的老路子。此思维和态度常见的"功劳"是:一些人、一些事,看似什么部门都能管,却到最后成了谁也不管、或管不了的"特区"。
所以,以道德驼鸟的姿态夸夸其谈,道貌岸然地玄辩纳税会使"三陪"合法化,先入为主地歧视娱乐来从业女性,而不以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考方法对待问题,实则妨碍了税法的"贵脚"迈入娱乐业的速度。而从社会发展的纵向上看,喜欢将无根的道德玄辩凌驾于税法贯彻之上的做法,不是让空辩挤兑实干的旧思维的沿袭是什么--为"资本主义的苗"还是"社会主义的草"摞荒田地,难道不是今日娱税之争的思维旧版?
(网友: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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