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晓杰通讯员王卫国】在油田频发的“打孔盗油”犯罪一直是影响油田地区经济秩序、阻碍油田经济发展的突出犯罪行为,自1998年以来,发案2000余起,年均增长10%左右,盗窃原油数额也呈不断上升趋势。昨天,大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典型的打孔盗油案件,并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8日做出的“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的司法解释,并当庭依法做出判决。据悉,这是大港区人民法院第一例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称,去年10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吕树茂、吴英禄、吕树军、吕树桥经事先预谋,窜至大港油田作业二区港西45站东150米处,用事先准备的“打眼”工具,在该作业区输油管线上打眼并安装阀门一个,后在利用该阀门盗窃原油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被告人吕树茂、吴英禄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树军、吕树桥逃跑。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吕树军、吕树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四被告人所盗原油3.35吨,价值4645元。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合议庭认定四名被告人采用破坏手段盗窃正在运输中的油品,危害企业生产安全,危害国家安全,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当庭判处被告人吕树茂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吴英禄有期徒刑二年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吕树军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吕树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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