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5月15日电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陈祖吉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人民币。 转自搜狐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陈祖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折合人民币59.16万元。检察机关扣押其家庭财产折合人民币计471万余元。 转自搜狐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历年城市居民调查户消费性支出情况表》计算,被告人陈祖吉家庭从1980年至2001年期间,共计消费人民币18.3万元。其收受的非法钱财和家庭财产之和减去能说明合法来源的227.7万元人民币和生活消费,被告人陈祖吉对余下的261.6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转自搜狐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祖吉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徇私枉法罪。鉴于被告人主动交代其所犯罪行,且已退还全部赃款,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祖吉当庭表示不上诉。(完)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