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购住房可退个税
2002年8月29日12:49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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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换购住房可退个税
范围包括1999年12月2日后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
本报讯 (记者李艳 通讯员阮小刚 何满奎)近日,刚搬进越秀某住宅小区的张先生高高兴兴地到广州市地税局越秀分局办理了3250元的个人购房退税手续。张先生今年1月在越秀购置了一套新房,5月张先生卖掉原来单位的房改房,并按1·3%的税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最近张先生从朋友那里得知,广州市地税局对一年内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原来出售住房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办理退税,他便立刻到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办理了有关手续。
据了解,个人购房办退个人所得税政策是1999年制定出台的,其目的旨在促进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此项退税业务自开展以来,一直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欢迎,据统计,广州市仅今年1—7月份,就有557户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的退税手续,合计退税金额达134万元。
广州市目前进行的购房退个人所得税与去年媒体普遍关注的上海“购房退税”有何不同呢?据了解,去年媒体报道的上海购房退税,是指在购买商品房后,可退回上年度向税务部门缴纳源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广州市的购房退税,退的是个人因卖掉房屋取得收入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两者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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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条件
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售房与购房不分先后)相隔不超过12个月;
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内;
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退税比例
如果个人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时,应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来退税。
退税手续
退税应先到市地税局各登记分局的驻点办理地方税收(临时)税源注册登记,然后到越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领取《财政收入退库申请表》一式四份,填写后交给办税人员。
办理手续时要交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原件,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在市内任何一间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账号复印件;如果购买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购住房的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如购买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和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如果是双方交换房屋的,还需提供《房地产价格审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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