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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全国首部医疗防范规定 医患纠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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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8日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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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大肆吵闹,冲击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为妥善处理这类医患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和卫生局近日出台了《上海市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暂行规定》,今后这些医患纠纷的处理都将有法可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有关人士透露,以前对此类纠纷的处理一般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解决,本市对此出台专门法规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了解,目前上海共有各类非民办和非个体医院561多家,然而这些医院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了诸多治安问题。如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医患纠纷后,个别患者和家属会以医院医疗有误或不负责任为由,要求医院高额赔偿,如达不到目的就大肆吵闹,甚至打砸办公和医疗设备等。这些事件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对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时侵害了其他患者的医疗权。
针对这些情况,《暂行规定》指出,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医院方面要有专门部门或专人及时接受投诉,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诊疗情况和纠纷处理程序;医院要在接待室安装电视监控和声音复核装置;如果在医患纠纷中出现寻衅滋事,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到太平间等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将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现场正常秩序,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暂行规定》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医院方面在内部治安保卫方面的责任,特别明确了医院要在盗窃案件多发的门急诊大厅和一些重要部位安装电视监控系统。(记者李宝花通讯员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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