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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不一致 北京市婚检暂不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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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7日01:28 北京娱乐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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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 不久前颁布的新婚姻登记条例,未对婚前检查作出规定。昨天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由于在婚检问题上,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不一致,因此北京的婚前医学检查暂不取消。
据市卫生局妇幼处负责人介绍,婚前医学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赋予的职责。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
由于新条例的部分内容与《母婴保健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市卫生局已向市人大和有关部门提交了相关报告,询问具体执行步骤和办法。在得到明确答复之前,本市依然会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全市28家婚检机构的相关婚检程序和步骤都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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