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易志坚 记者 戴红兵)平日里生活“俭朴”,逢开会就给下级“敲警钟”的明九斤,暗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达47.1万元。昨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对这位“廉政局长”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现年53岁的明九斤案发前系市市政管理局局长。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1月至2001年9月期间,明九斤利用其担任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25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7.1万元。
明九斤利用自己主持市政管理局工作、分管干部、财务及担任市政管理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下属单位武汉市市政监理公司经理张某在个人职务晋升及其公司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张某的贿赂款40.5万元。
明九斤还分别收受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石某、汉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吴某的贿赂5万元和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