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的司机鲁小军 本报记者 黑白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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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认为:着警服、驾警车就应该履行救助职责
被告人辩称:自己不是警察,被控“玩忽职守”不公平
本报汉中讯(记者 黑白)昨日上午9时,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女乞丐李文兰惨死一案中,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诉城固县公安局二里派出所司机鲁小军“玩忽职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鲁小军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展开激烈辩论。
民警指派司机“出警”
城固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2003年5月7日凌晨5时34分,城固县二里镇中心卫生院医生李创民向二里派出所电话报案,称中心卫生院有一被打伤的妇女。上午8时许,接到报案的民警魏国华让被告人鲁小军去看一下。鲁驾车到卫生院后被告知八中门口同心桥上躺了个人,满脸是血。鲁到现场询问得知,此人是被3男子打了。在未采取救护和继续调查措施的情况下,鲁回到派出所,亦未向领导汇报。5月8日下午2时30分,二里村党支部书记刘国栋给鲁小军打电话报案称:“街上有一致伤女人,怎么办?”鲁小军在未出警查处的情况下,同意刘国栋将受伤者拉到属南郑县管辖的白土岭一带。5月9日下午4时许,群众向二里派出所报案称,二里镇苟家湾村发现一具“女尸”,民警到现场调查后得知,伤者叫李文兰,正是7日早鲁小军出警时所发现后又被拉至白土岭的“叫花子”。
5月9日晚11时,李文兰被送至二里中心卫生院抢救,后于5月10日上午7时40分死亡。5月24日,鲁小军被取保候审。
穿警服开警车就该履行职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鲁小军身为公安工作人员,虽然不具备正式警察的执法资格,但着警服、开警车,受派出所民警魏国华的指派“出警”,由于他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受伤的李文兰不予救助,反而同意将其拉往他地,延误65小时,致李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方还引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认为司机鲁小军虽不是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其行为属于受国家正式公职人员魏国华的委托,代表国家机关(派出所)行使职权,所以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且有大量证据证明,司机鲁小军虽无执法资格,但以前多次参与过对当事人的询问和笔录等办案。
司机身着自费警服
今年27岁的鲁小军辩称:作为司机他没有执法资格,他的职责是开车。他没有能力救护李文兰,只能向魏国华汇报。当时他所穿的警服是因工作统一着装需要自费购买的。刘国栋打电话来也并非报警,而是通过私人关系找他用所里的车,他也没答应拉人,而是让其找民政部门、找所长。检察机关指控他“延误65小时得不到救治”是不准确的,而且所延误的这65小时不是他一人造成的。作为派出所的司机,他不逃避在事件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他认为检察机关仅指控他一人不公平。
被告非“玩忽职守”罪主体?
鲁小军的辩护人刘超律师认为:被告人鲁小军不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而不是“玩忽职守”罪主体所确认的“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他也没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民警魏国华让被告去“看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对行政委托的规定,因为魏本人并没有合法的委托权限,也不能代表派出所向被告作出由被告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委托。被告人作为司机,其职责范围是严格区别于公安机关的警察职责范围的,其没有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既非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也非不尽职责义务,即被告的行为不应该是玩忽职守的作为或不作为。
中午12时,当日法庭审理调查结束。作为不具备执法资格而被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的鲁小军,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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