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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是放纵行人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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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02:23 东方网-新闻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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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否定“撞了白撞”。有人因此欢呼雀跃:在保护生命与强调行为准则之间,法律选择了前者。更有闯红灯的行人因此理直气壮:我们是弱者,谁敢撞!言下之意,交通法在事实上放纵行人违章。
这是一种错觉。交通法确实规定,机动车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但是,交通法也作出以下表述: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显然,法律是将保护生命与规范行为并重,才鲜明地表达了对机动车、行人两方面违章的制约,哪来的厚此薄彼和放纵?
其实,用“撞了白撞”来形容相关法律关系,已是不妥———简单地以“汽车钢铁”撞“肉身”看待交通事故,为什么不愿将行人与驾驶员置于平等地位,再考虑双方的事故责任?认定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或许是因为“司机有保险、多数行人没买保险”,但这又岂是一部交通法能解决的?
我们承认,行人是弱者,撞不过汽车,需要人道保护,可是,对司机的人道保护难道就可忽视了———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与违章横飞出来的自行车相撞,承担责任事小承受精神压力事大,可能导致终生不敢开车,司机真的因为开着车就是强者?幸亏,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前不久,一所高校规定学生学汽车驾驶也算选修学分,结果此举引来批评声一片。现在想来,那些批评太主观——倘若多数国人懂驾驶,就会切身体会闯红灯太危险,就不会迷信人腿比汽车跑得快,也不会坐而论道地将“强者”强加给司机,更不会片面理解人道主义了。作者:晨报评论主笔李恭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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