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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依法建立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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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5月20日05:33 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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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强
法国创建战略石油储备已有近一个世纪的历史。1923年,法国政府发布政令要求经营石油产品的法国企业必须拥有最低限额的石油储备。1925年1月10日,法国议会通过法案,决定成立“国家液体燃料署”,主管石油储备工作。欧洲共同体(欧盟的前身)于1968年发出通知,要求其成员国建立最低限度的义务石油或石油制品(车用汽油、航空汽油、重柴油等)储备,并规定义务储备量应该相当于各成员国国内65天的石油消耗量。1972年,欧共体又要求储备量达到相当于各国国内90天的消耗量。
为了规范石油战略储备,法国自1968年以来制定和颁布了多项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1992年12月颁布的关于石油制度改革的法律,这部法律对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的运作等问题作出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法律规定了必须储备的石油产品种类: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柴油、家用柴油和煤油;喷气发动机燃料;重柴油;液化石油气。
法律规定了必须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企业的范围:得到承认的经营企业,即有资格接受来自其它欧盟成员国或来自第三国的石油产品的企业,或有资格向另一个成员国或第三国发送石油产品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性石油战略储备。
法律还规定了石油战略储备的义务性以及按石油产品种类计算石油战略储备量的计算方法。各个企业的义务储备量按上个年度各类石油产品的销售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在法国本土,企业的义务储备量相当于销售量的26%,即95天的库存。在法国的海外省,企业的义务储备量相当于销售量的20%,即73天的库存。
法律也对义务储备的覆盖范围、储存地点、在国外建立储备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92年法律还对构成义务储备的各类石油产品的互相替代问题作了规定。企业储备的石油产品应跟企业经营的石油产品属于同一类,如储备的产品跟经营的种类不同,必须掌握以下的比例:第一、第二和第三类石油产品不得低于56%;第四类石油产品不得低于46%。
虽然有法规和政令的规定,法国的石油战略储备实际上还面临诸多问题。据透露,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由于交通、环保等因素,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的实际能力在下降。据统计,1973年法国有400立方米以上的分配油库550座,储油能力超过1500万立方米,到了1999年12月31日,分配油库只剩下288座,储油能力下降到了不足1300万立方米;另外,储油能力的地理分布越来越不平衡,288座分配油库中的35座集中了64%的炼油厂外储备能力。在社会动荡期间,某些社会力量利用这一局面,以封锁油库出入口的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活动。
《人民日报》 (2003年05月20日第十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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