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浙江分公司走私普通货物被判处罚金145万元
2002年5月15日17:1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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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5月15日电(记者 乐培宏 何玲玲)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中国纺织机械和技术进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罚金人民币145万元,同时对徐立峰等参与走私的四人判处了有期徒刑。
2000年至2001年,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经过周密部署,成功侦破了一起单位走私普通货物案,于是向金华市检察院移交。检察院经认真审查,于今年2月4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东阳市第三袜厂欠中纺浙江分公司100余万元货款,为此,双方商定东阳市第三袜厂以技改名义免税引进新设备,将旧设备出卖所得货款归还欠款。之后,双方又对出卖新设备达成一致意见。这期间,中纺浙江分公司姜富才指派公司业务员黄陕兰协助公司业务二部经理徐立峰,到义乌联系买主收取货款。东阳市第三袜厂先后办妥1台定型机、82台丝袜机的海关免税手续。在上述免税机器设备进口前,徐立峰、黄陕兰联系了香港某公司义乌办事处主任金某(另案处理),由金某联系客户。
1998年10月,徐立峰将定型机交给韦某,并收取货款49.2万元。当年9、10月,第一批48台丝袜机和第二批22台丝袜机均经过金某,由徐立峰和黄陕兰以中纺浙江分公司名义,与义乌的六人分别签定购销合同后出卖,共收取货款507.8万元。第三批12台丝袜机是香港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售。1999年3月,徐立峰接到金某第三批12台丝袜机交货通知后,向金某收取余款7.2万元。东阳市第三袜厂出售了全部免税进口设备并收取了货款后,其中100万元货款用以归还欠中纺浙江分公司的钱。2001年3月,原东阳市第三袜厂厂长许利群向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投案自首。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中纺浙江分公司与原东阳市第三袜厂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黄陕兰参与走私涉及偷逃税额119.297402万元,被告人徐立峰、许利群、姜富才和被告单位走私涉及偷逃应缴税额144.028252万元,均属情节严重。
4月2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中纺浙江分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45万元(已缴纳);徐立峰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连同他这之前因犯贪污罪被判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姜富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黄陕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许利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万元,由扣押机关金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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