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菌战背景
2002年8月28日03:3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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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辩护团调查清楚的中国细菌战受害状况如下:
一、日军于1940年10月在浙江省衢州市投下感染鼠疫的跳蚤,从1940年10月到第二年12月,造成至少2000人死亡。衢州的鼠疫向相邻的义乌市区传播,从1941年9月到第二年3月,至少230人死亡,同时在崇山村造成至少196人死亡,在塔下洲至少103人死亡。鼠疫还从义乌市传播到东阳,从1941年10月到次年4月,至少有113人死亡。
二、日军于1940年10月在浙江省宁波市上空用飞机投下感染鼠疫的跳蚤,从1940年11月到同年12月,这一地区的细菌战受害者至少有109人。
三、日军1941年11月在湖南省常德市上空用飞机投下感染鼠疫的跳蚤,1941年11月到1945年1月间,常德市细菌战死亡人数至少达到7643人。
四、日军于1942年8月采取将混入霍乱菌的食物放到浙江省江山市的一些地方,引发鼠疫流行。1942年8月间,江山城区和农村的蔡家山、七里桥等地死亡至少100人。
这次侵华日军细菌战诉讼中,180名原告是来自浙江省衢州市、宁波市、义乌市、东阳市、崇山村、塔下洲、江山市和湖南省常德市等8个地方的细菌战受害者,诉讼以日本政府为对象。第一次提诉是1997年8月,有108名原告;第二次起诉是1999年12月,有72名原告,目前两案并审。他们要求日本国政府道歉,并对每个原告进行10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东京地方法院受理诉讼后,分别于1998年6次、1999年6次、2000年6次、2001年9次开庭审理,2001年12月26日第27次开庭终审,2002年8月27日一审判决。
原告针对被告的不法行为,提出3项主张:
一、根据《海牙条约》第三条、中国民法、日本民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理,原告认为“在战争中,被告在中国实施了细菌战,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伤亡”。
二、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原告认为“战时及战后,被告将实施细菌战的事实彻底隐瞒,这不仅使被害者们向被告追究责任变得更加困难,还给被害者们增加了精神上的痛苦”。
三、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原告认为“在战后细菌战事实更加明朗化后,被告仍然殆于对被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立法,这也是给被害者们增加精神痛苦的行为”。(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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