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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取证与隐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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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2日01:4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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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民事诉讼已经有条件地认可了偷拍取证的证明效力,这一小小的变化使不少难以取证的当事人看到了救济权利的希望,但也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不少的压力。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针孔摄像、侦探公司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更加担心自己的隐私会不会成为窥探的目标。
这样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前不久,一家人洗澡的画片就因为“取证”而被偷偷拍下,愤怒的受害人为保护隐私而诉至法院;而偷拍者一脸委屈,他们也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证实对方婚外性关系的事实。偷拍取证与隐私权利的冲突就这样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为了取证就可以窥探他人的隐私?这种说法当然不能成立,恰恰相反,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合法性,其中也包括证据取得方式与途径的合法性,利用违法方式而搜集的证据不但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还会导致证据失去其最基本的证明效力。但是民事活动中的有些事实又确实难以证明,也确实需要以偷拍的方式来获取必要的证据。既是偷拍,就很难保证不拍到别人的隐私,而有些隐私正是当事人希望证明的事实。如何保证偷拍既能实现取证的目的,又能避免侵权的法律后果?
个人隐私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很多,几乎所有不愿让其它人知道的个人信息都可以列入其中。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作为隐私权,它所应受到的限制就是其权利内容不能妨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一个人每个月能挣多少钱确属其隐私范畴,但谁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税务机关如实公布其收入状况。这里,我们不妨将这些在特定条件下应该受到必要限制的隐私称之为“限制隐私”。我们还需再确立这样的一条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特定的受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有权了解、记录相关的“限制隐私”。这样,在偷拍取证与隐私权利之间,我们就找到了一个解决冲突的平衡点,从而既可取证,亦不侵权。
为了证实对取证人的配偶权造成巨大伤害的婚外性关系事实,偷拍取证的方式尽管可能导致相关人的隐私被曝光,但这种隐私权因为其本身的违法性而理应受到一定程度与范围的限制,因此,这样的举证方式与行为当属合法有效。而同时,“限制隐私”也应有明确的范围,不能殃及其它不属此类的隐私,比如“洗澡”,这样的内容当然也就不能成为偷拍的对象,否则,这就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网友:周曙)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12日(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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