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下发通知 学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
2002年8月17日10:06 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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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
8月16日,北京市物价局与有关部门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各类学校的收费必须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市物价局要求市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等,要在秋季开学前(8月31日前);成人教育学校、普通高校要在9月30日前,按要求在学校(幼儿园)固定显著场所公示经市物价局、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所有收费。对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要注明委托单位。
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公示。另外,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据了解,市、区县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联合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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