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定: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死刑
2002年7月12日11:31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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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四川频道7月12日消息 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李玉书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玉书死刑。
今年1月1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李玉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玉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玉书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至2001年4月,李玉书在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分别索要和收受现金及高级轿车、手表等款物共计人民币893万余元。另外,李玉书对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242万元人民币、9.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省高院认为,李玉书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成都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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