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短信 | 邮件 | 商城 | 搜索 | 论坛 | 在线 | 企业
搜狐首页 > 文教 > 新民周刊第206期 > 特别报道
“范志毅名誉侵权案”审判长访谈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0日15:46  新民周刊

  撰稿/靳伟华

  翻开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新一页

  2003年1月30日,足球明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官司,在范志毅一审判决败诉后保持的缄默中正式生效。

  至此,该案先前的“亮点”诸如受众对“足球丑闻”的探究、对球星的兴趣、对媒体与“足球”官司的旁观等变得“黯然失色”,而法官在判决书中开创性地引入英美法系“微罪不举”的司法理念,第一次通过法律公文形式,对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保护作了独特的阐述,则使此案再度成为新闻界与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多年来,逢官司必输,逢“足球”纠纷必败的媒体,在此案的判决中细细地体味着其深远意义:并非只是一家媒体赢了一场名人官司,而是,也许这样一起极为普通的名人名誉权案,因为它独特的判决依据,正悄悄地翻开了中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新一页。

  那段堪称新闻官司判决中的经典论述是这样写的:

  “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公众人物应容忍媒体的正当的舆论监督,本案在同类案件中首度大胆地传递出这样的司法理念。

  然而,同媒体表现出的欢欣鼓舞的姿态所不同的是,司法界显得颇为冷静,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任何一种司法理念都可以作为学术研究的课题进行争论、探讨,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服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否则,法将没有了严肃性。

  对是否能将司法理念引入司法实践并据此判决的争议必将继续下去,但唯有争议,法律才会渐趋完善,这就是我们所体会到的本案敢于跨出第一步的意义所在。

  最高的上司是法律

  2003年1月28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吴裕华法官。

  此前,记者留心收集了他的一些个人资料: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法律硕士在读。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近18个年头,审理过不少引起关注的案子,仅去年就有“陶璐娜离婚财产纠纷案”(引出了对奥运冠军因荣誉权而获奖金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讨论)、“大浴缸安装纠纷案”(被誉为中国入世后上海法院遵循国际“游戏规则”,第一次将诉讼辅助人引入司法实践,把涉外案办成“铁案”第一例),以及这次引入“微罪不举”司法理念判决的“范志毅名誉侵权案”。

  记者:我曾问过一位基层法院的庭长,如果让他来判范志毅这个案子,他会怎么判,他想了片刻后回答:判原告范志毅胜诉!但你却跟他相反。

  吴法官:是的,每个法官对案件的判断,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都是不尽相同的,判出的案子的结果可能会有不同。

  记者:对同一个案子,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这是否会给人一种法无标准的概念?

  吴法官:我一直认为“在人民法院内最大的官是法官,最高的上司是法律”,法官断案不仅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更要领悟立法的精神,这就是标准,唯有这样,所判的案子才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比如陶璐娜财产纠纷案,当双方为5万元应酬费发生争议而又无证据时,我在判决中写道“原告荣获奥运冠军后,适度的应酬和消费系人之常情,可酌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港币5万元”。有人说这5万元你没证据怎么可以这么判呢,我们认为得个世界冠军宴请亲朋好友这是人之常情,是不需要证据的。法官对社会生活应有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引入“微罪不举”司法理念

  记者:范志毅案你引入了“微罪不举”的司法理念,判决书里有一段话非常令人回味,即公众人物对“媒体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合议庭是怎么形成这一审判思路的呢﹖

  吴法官: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新闻法,对新闻侵权官司判决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在民法通则里并没把媒体侵权和普通侵权区分开来,也没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区分开来。事实是,媒体侵权与普通侵权是不同的,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也是不同的,如果忽视这种特殊性,动辄就认定媒体侵权,不利于对正当的舆论监督进行保护。

  公众人物的身价、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说是社会公众给予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对公众人物,公众有知情权,新闻媒体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有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客观属性又决定了它们不可能像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那样缜密周详,因此,在新闻侵权纠纷中,一般只要媒体主观没有恶意,不是故意捏造事实,公众人物就应“容忍与理解”对其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这在英美国家中已为广泛认知的理念。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先进的法律文化和理念是共同的,范志毅名誉权案让我们找到了将先进的法律文化与理念引入中国司法实践的切入点。

  记者:就范志毅这个案子本身,能不能具体展开说说这种有机的“切入”?

  吴法官:我们抓住了这个案子的两大“亮点”:

  其一,被告《东方体育日报》在报道中有无主观过错和行为违法?我们认为,被告的报道依据是《体坛周报》,消息来源并非主观臆造,从文章的结构和内容看,是为了求证这一传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争议报道中并无对原告进行批评、诽谤,不存在恶意。况且,“赌球传闻”正值中国队第一次打入世界杯、世界杯举行期间,这时,任何关于原告范志毅和中国足球队的消息,都是社会公众和传媒普遍关注的,因为它足以影响到整个中国足球队的形象,乃至中国足球的纯洁性,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新闻单位有义务行使舆论监督权。

  其二,公众人物要有“忍受义务”,法院审判应对弘扬社会正气起到指引作用。从表面上看,涉及范志毅赌球的传闻是原告范志毅的个人私事或名誉,但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公众人物名誉权与新闻舆论监督权这两种法益发生冲突时,要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应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


我来说两句发短信息
相关连接



三重奖励,百分百中奖!!

精彩相册[男][女]
活力社员[男][女]
魅力情人[男][女]
美女 天若有情
帅哥 不帅照脸踢
·和弦铃声:
原来的我 挥着翅膀的女孩
·疯狂音效:
On…个头啊 翠花,接电话…
订阅任何彩信服务
三天内退订不收费!!!

新闻自写短信
赶快把这条新闻浓缩成一条短信,发给你想发的人吧!
短信内容:
对方手机: [最多2个] (半角逗号分隔;0.20元/条)
署  名:
手  机: 密  码: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  户: 匿名发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  言: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新闻搜索
关键字:


三重奖励,百分百中奖!
·找老乡尽在激情老乡会
·攒魔法袜子拿圣诞礼物
搜狐彩信最新推荐
·[] 眉飞色舞
·[] 厉鬼再现
热门词:圣诞 林忆莲
精彩订阅
新闻资讯
美国正式宣布萨达姆已被捕!

订阅 焦点新闻,跟踪萨达姆被捕全程



搜狐商城
·影视|中毒(终结骗)
·影视|赤裸的艺术
·音乐|莫文蔚《X》
·书籍|唐僧情史
·书籍|1元图书特卖场
·书籍|天不亮就分手
更多...



-- 给编辑写信


ChinaRen - 繁体版 - 搜狐招聘 - 网站登录 - 帮助中心 - 设置首页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Copyright © 2003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