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20日在阳江市发生的18人死亡特大沉船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在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肇事者林某及其家人被判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59.0292万元。 2001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林某驾船运载村民沿漠阳江逆流驶往市区江城三洲码头,船上共载有38个村民和30多担蔬菜。船行至漠阳江国有船厂洲尾河段时,船进水,不久整船在离岸边10—20米处下沉,谭某等18名妇女溺水身亡。事后,林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江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由事故死者家属63人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案,经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林某作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负担此次特大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林某的两个儿子及妻子作为水泥船的所有人,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