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收费
2002年8月24日08:14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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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23日讯今天被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这一规定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增加的。同时,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规定:“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常委会第19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关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过于原则,目前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中此项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进行与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重复的环境影响评价。”
另外,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与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机构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以确保审批的客观公正性。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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