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曲志红、沈路涛)全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必须完成“四有”工作,这是国务院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作出的明确规定。 转自搜狐 文物保护工作的“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条例,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四有”工作。 转自搜狐 条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特别指出,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转自搜狐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等。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完)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