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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补偿金=1月工资 湖南5部门明确劳动补偿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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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3日15:49 长沙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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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省属企业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通知明确,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
通知还规定,省属企业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计发。职工原在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及军龄,原单位没有给予补偿的,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并补偿。此外,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3倍标准计算。(稿源:长沙晚报)(作者:唐薇频)(编辑:张泉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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