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7月14日讯 江苏泰州中院近日对唐鸣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其受贿赃款人民币46.4万元、赃物松下FNV-S850型摄像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唐鸣原任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工会副主席,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泰兴支行、江阴支行行长,1993年至2000年在其任职期间,将本行放贷大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资金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55次收受他人贿赂的人民币计46.4万元(含有价购物券1.2万元)、松下FNV-S850型摄像机1台,价值人民币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受收单位和个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胡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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