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了11年油漆,喷出职业病“慢性重度苯中毒”。昨日,一退休女工起诉某公司,索赔10万元。 转自搜狐 据退休女工杨明珠介绍,1973年至1994年,她在某公司喷油漆。1984年,她开始出现头昏、牙龈出血等症状,1985年被鉴定为“慢性轻度苯中毒”。杨明珠表示,公司尚欠她数千元住院费,还应按医疗费的25%支付“赔偿费用”,并付5万余元精神损失费。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职工身体受损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转自搜狐 律师点评:苯,为高毒物品。据来自卫生部的信息,苯中毒已超过铅、汞、锰中毒,成为企业职工职业病中的第二号杀手。由于女性脂肪多,苯吸收后易在脂肪内贮存,因此女工更易遭受苯的危害。 转自搜狐 杨是油漆工,她的疾病正是苯中毒造成的。正是其工作单位没有有效履行对工人的劳动保护职责,才导致杨的苯中毒事故发生。因此单位应承担杨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 转自搜狐 至于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侵权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应属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单位应适当对此进行赔偿。而5万元的赔偿要求,似乎过高。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