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停止暴力犯罪时押运人员应停用枪支
2002年8月3日11:10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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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国务院发布《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歹徒停止暴力犯罪时押运人员应停用枪支
据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第35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根据《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遇到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
对于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等行为,《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
《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使用枪支,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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