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英:我本人就是生在抗日战争的期间,渡过了一个很长时间,日本鬼子,那时候虽然小但是我有记忆,包括他们被打败的情景。今天诉讼的这些案件的胜诉,都是我们奋斗的结果,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刚才苏律师提到国际法的发展。我们中国的劳工以及还有受细菌战化学武器,还有战争当中被日本军队大屠杀的所有的受害者还有慰安妇的问题,等等系列问题是战争的直接损害,或者战争遗留的问题,这里面他们提出来72年中日联合声明。是继美国和中国外交关系打开之后,结束中日长期战争状态的开始,也是建交的胜利,在这个联合声明里提到几点,其中一点中国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索赔,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政府放弃了战争索赔,是不是意味着民间的求偿,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个人,在战争期间遭到战争直接损害的人,有没有权利向日本政府提出求偿,我认为是有,为什么?一 因为战争求偿作用国家之间的求偿是国际法问题,是国家之间的问题,但是政府放弃的战争求赔偿的范围是限于在侵略者也就是日本,如果算他侵略开始,从918事变开始,实际上我们清算日本的罪行从28年就开始了,战争前后都包括了,一直到日本被打败,这个期间他给我们中国国家带来的直接损害,包括交战者的损害,也就是我们说的交战者是战争当中的合法交战者,主要是国家的武装部队还有游击队民兵等等,这是一个,就是对国家财产遭到的直接损害,还有对国家的资源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国家遭受的直接损害,这是国家向日本战争求偿的内容,我们中国政府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放弃的仅此而已,并不放弃也没有权利放弃个人在战争当中遭受的损害,所以中国所有受难的都有权向日本政府提出请求,提出赔偿。
这个赔偿不仅仅是一个物质赔偿,而很重要的是一个精神补偿,因为如果我们中国人仅仅为了一千万日元或者是一千万日元折合我们人民币没有多少钱,我们中国人再穷恐怕也不会是为那么一点点日元而奋斗。而我们要求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补偿,日本虽然被战败了,在1972年田中角荣来华的时候向中国人表示歉意,这是他们的外交,但是战后所有的日本的首相从来没有在他们的国内去谢罪,我想这点不用我过多讲,大家都已经从事实上已经了这些信息,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另外的问题,个人能不能告一个国家,告一个政府,这点从国家或国际法角度讲,如果条约允许,过程是国家之间达成协议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到各个国际机构告他的政府,大家都知道,或者不知道的,欧洲人权法院,以及美洲国家人权法院,都可以直接接受个人告他们缔约国政府的案件,当然是侵犯人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战争,就是我们中国人,个人能不能告日本政府,我觉得是可以的,从国际法来讲,个人到目前为止也不是国际法的直接主体,但是个人是遭受日本侵华期间直接受害的受害者的个人有权到有关国家,主要是如果,现在也可以到美国,甚至也可以在特定时候在我们中国对日本政府提起诉讼,就到日本提起诉讼而言,我认为是日本一项义务,他的司法程序应该向所有国家有关厉害人,包括他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开放,我们中国的与日本政府,与日本有关的个人也是日本法里的主体。他的法律程序应该向我们开放,并不是什么新的理论,而是早已形成的国际习惯法,纵然日本的国内法去阻挡我们中国,也阻挡不了,原因,这是一项习惯法规则,日本宪法明确规定,日本接受国内条约接受国际习惯法视为被国法律一部分,他的法官,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有义务遵守这项规则,这是我想讲的一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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