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多女性遇到过色狼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84 %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最为“深受其害”。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
性骚扰不仅造成了女性的耻辱感和恐惧感,有的女性还会因此把自己封闭起来,拒绝恋爱和结婚。有的女性会产生盲目依赖感,下意识地想置身于某个男性的保护之下,造成“速战速决”的错误婚姻。从全国妇联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妇女受到的性骚扰正呈上升趋势。
性骚扰触动法律盲区
2001年6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在西安立案,虽然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告童女士败诉。但是这是法院首次对性骚扰案立案,它标志着性骚扰问题终于走入法律的“视野”。此后越来越多的女性在遭遇性骚扰后开始寻求法律的帮助。
今年3月,深圳两名弱女子就做出了“惊人之举”,为自己胸部被辱讨说法。被外国人偷看胸部的郭女士,表示要向法院起诉那名对她非礼的美国人,并索赔一元。另一位自称遭医生强行触摸乳房的许小姐也已向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那位“色狼医生”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刘东华介绍,中国目前并无明确的制裁“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只在一些法律中有着间接的、为数不多的规定。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禁止性骚扰的国家,美国人在1964年将性骚扰写入法律《人权法案》,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将性骚扰认定为一种非法的性别歧视。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反性骚扰的法律条例。
近年来,性骚扰在我国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癸尊等32名代表正式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代表提出对性骚扰立法。由此也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反应,反对者认为,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的问题,还不到立法阶段。况且性骚扰场所隐蔽,难以取证,而且只发生在语言和身体动作上,缺乏科学的方法来量化。社会舆论对女性遭遇性骚扰也有一些不公正的说法,好像性骚扰总是和女性的轻浮、不自重有关系。所以即便有了法律条款,人们要克服心理、道德、舆论的障碍和压力,真正诉诸法律,仍然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防色狼先学自我保护
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性骚扰问题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女性首先应该学会自我保护。
在工作场所,要消除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轻易接受异性的邀请与馈赠;应警惕与个人工作、学习、业绩不相符的奖赏和提拔;对于那些总是探询你隐私,过分迎合奉承讨好你,甚至对你的目光和举止有异样的异性,应引起警觉,尽量避免与其单独相处。如果在公共场所遇到性骚扰,要及时避开此地,要把你的拒绝态度表示得明确而坚定;外出时若有陌生的男性搭讪,不要理睬;要注意那些不怀好意的尾随者。为了预防性骚扰,年轻女性在日常生活中应避免穿袒胸露背或超短裙之类的服饰去人群拥挤或僻静的地方。家长、教师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警惕那些行为不端的成年男性的骚扰。(晨报记者 赵孟轶)(搜狐新闻注:本消息转载自合作媒体,搜狐新闻发布此消息在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赞同其中观点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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