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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校园暴力”案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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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04日07:14 华商网-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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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记者 尹超)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6名学生群殴一同学,致其患上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打学生罗某及家人以人身伤害赔偿将6名施暴学生及学校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6名被告支付罗某5000余元,学校支付罗某1万元经济帮助费。
言语冲突同窗动拳脚
原告罗某及被告梁某、黄某、朱某、崔某、尉某、于某6人,均系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学生。2002年4月21日,被告梁某到原告罗某宿舍串门时与罗某发生言语冲突。
23日晚11时左右,被告梁某将口角之事告知尉某等其他5名同学,几人遂商议将罗某叫来打一顿。商量好后,黄某、于某将原告叫至该校宿舍4号楼4单元403宿舍,先由梁某与罗某谈话,谈话过程中,被告黄某、尉某用被子捂着罗某的头,6被告共同对罗某拳打脚踢,导致罗某受伤。次日清晨,被告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公寓管理员及班主任发现原告被打后,及时送原告就医治疗。2002年5月28日原告申请休学得到了被告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批准。半月后,原告出现精神异常,其家属遂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报案,经该所委托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结论为罗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02年4月23日被打是其发病的诱因。2002年7月3日经西安交通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经原告申请,碑林区人民法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发病主要原因决定于其自身的生物学素质,不属工伤或职业精神病,不能做伤残等级的评定。但原告目前出现的精神病症状,确因2002年4月23日被殴打而诱发,应继续治疗至门诊康复。罗某家人于2003年1月将梁某等6人及学校起诉到碑林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近6万元。
被告六人对原告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梁某、尉某等6人,殴打原告罗某,导致原告受伤,诱发了原告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告6名学生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学校对原告的损失后果承担责任,应根据学校对学生的管理结果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因本案的损害后果系6名被告人的打人行为造成,为在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打架事件,行为发生在学校熄灯时间10时后,且事发后次日即送原告就诊治疗,学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发生无管理上的过错。据此,学校对原告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相关法规规定,并征询学校意见,学校愿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原告罗某的医疗费等共计5000余元,由6被告各承担900余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陕西省对外贸易学校支付罗某经济帮助费1万元。
据了解,此案受害人罗某家庭条件并不宽裕,西安市北辰法律事务所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这起案件也是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通过法律援助而胜诉的一起案件。由于罗某病情较重,且日益恶化,原告方表示要继续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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