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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童干洗店里夹残手指 法院判决三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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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8日16:00 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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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李妙林 记者 刘高超 实习生 何 蕾日前,备受关注的5岁童断指赔偿案一审终结,被告蒋昌宇与王小燕分别被判赔付原告陈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9560元和3186.67元。
陈某时年5岁与王小燕家相邻而居。2002年3月16日,被告王小燕来到被告蒋昌宇经营的海得利干洗店干洗服装,陈某与王小燕之女随同前往。至海得利干洗店后,王小燕招呼其女进店,在王小燕向海得利干洗店清点交付服装时,陈某进店至干洗机处玩耍,被干洗机夹残左手食指。王小燕随即将陈某送至西京医院,医院诊断后经陈某之父陈喜军同意,对其进行截肢手术,截去陈某左手食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认为原告陈某左手食指缺失,达到九级伤残。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蒋昌宇作为海得利干洗店业主,应对其店内干洗机等设备有完善的防护措施,保障进入店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因其防护措施不当,应向原告承担60%的责任。原告尚未成年,无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王小燕对陈某跟随自己到干洗店未予拒绝,采取认可态度亦有过错,应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父母作为原告监护人,放任原告自行外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剩余20%的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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