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选村官亲属回避制质疑
2002年8月23日03:0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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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君华
近日,武汉市汉阳区十里铺村在进行换届选举时,村官候选人首次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据了解,该村村委会最近制定并通过的《村干部任用回避制度》中规定如果此次村委会委员候选人已有亲属进入村党总支成员班子,那么该候选人应主动退出竞选。该村两名候选人分别因哥哥、儿子已入选村党总支委员,按照“直系亲属回避制”退出此次竞选。对此,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这一做法极具典型意义,有利于村里发展,今后将予以推广。(8月13日《武汉晨报》)
在实施村民直选后,我国基层民主化进程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村民直选也带来不少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有些地方的候选人利用威胁、贿赂等不法手段拉选票。此外,一些已经进入村“领导层”的人更是不惜违法违规来提携“自己人”进入。这一方面是出于“知恩图报”心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壮大力量,以增强自己在“领导层”的说话分量。在广大农村,由于血缘观念浓重,“自己人”主要是指血缘关系的亲近之人。从这个角度看,十里铺村此举在防止“家村里”不良现象,促进村民直选民主化方面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尽管十里铺村此举初衷良好,也会起到一定遏制腐败、促进民主的作用,但是,“直选村官亲属回避制”是否损害了村民的被选举权?作为一个群众自治组织,该村是否有权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的形式来剥夺、限制公民政治权利呢?
从法律角度看,此举有侵害村民被选举权的违法嫌疑。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于亲属在村委会中的候选人并不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他们理应享有与普通村民一样的被选举权。可见,该村此举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民政治权利。因此,不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任何组织都无权对这样的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剥夺。《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设立等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实施。作为一个群众自治组织,该村既然无权制定法律,也便无权剥夺村民被选举权这一公民政治权利。因此,该村出台《村干部任用回避制度》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不利于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损害了部分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民主和法治,而真正的民主和法治恰恰是以尊重公民正当权利为前提的。“直选村官亲属回避制”非法剥夺了部分村民的被选举权,这其实并不是真正有利于村民自治。对此,大力提倡“直选村官亲属回避制”的官员应该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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