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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龄童给猩猩喂食被咬伤 法院判决动物园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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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8日18:1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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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1月28日电(方益波 黄西法)杭州四龄童小佳佳被杭州市动物园大猩猩咬伤致残,悲痛万分的小佳佳父母把杭州市动物园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动物伤人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责任应由游客自负,动物园无需承担责任。
2001年9月8日上午,小佳佳在动物园游猩猩馆玩耍时,出于好奇,佳佳要求给猩猩喂食,陪同一起来的佳佳外祖父邻居孙某站至猩猩馆前通道的第三级台阶上,抱起小佳佳给猩猩喂食,猩猩从馆舍的铁栅栏处伸出手臂抓住小佳佳的右手臂往馆舍里拖,在此过程中将小佳佳的右手臂咬伤。小佳佳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小佳佳父母认为:动物园在管理上存有疏漏,在动物笼舍的设计、建造上存有缺陷,故对小佳佳所受的人身损害存有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故索赔医疗费等6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动物园则辩称原告的受伤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根据有关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实地勘查情况看,猩猩馆舍的观赏区域防护措施得当,若游人在隔离栏杆以外观赏猩猩,则不可能受到猩猩的伤害。此外,被告在出售的动物园门票上、各观赏景点及事发的猩猩馆舍处均印刷或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
本案原告由其外祖父邻居孙某带领外出游玩,在此期间孙某负有保证原告人身安全的责任。但在动物园游玩时,孙某对尚是幼童的原告提出给猩猩喂食的要求不加以判断是否会发生危险,而是违反观赏动物的有关规定表示同意,在观赏区域不能给猩猩喂到食的情况下,竟又选择站立于游人通道的第三级台阶上并抱起原告,以致原告能将食物交与从铁栅栏处伸出手臂的猩猩,由此原告受到了猩猩的伤害,故原告受伤的原因是孙某未尽妥善照看之责、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放任危险的发生,孙某对原告遭受的损害负有过错,被告对本案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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