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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癌症患者等可以按需凭“麻卡”购买麻醉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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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11日15:51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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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11日电 广东省辖区内非住院的癌症患者,因镇痛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的,今后可凭县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或经认定的二级医疗机构核发的“麻醉药品专用卡”到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艾滋病、截瘫患者等其他危重患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实施细则》已正式出台。广东省药品监督局的有关负责人指出,《细则》的出台体现了人文关怀,但麻醉药品毕竟是特殊药品,应倡导理性使用。
根据以前的规定,癌症患者要通过医院长期足量地获得麻醉药品很困难。其造成的结果是,晚期癌症患者在疼痛中备受折磨,医生看在眼里却又不能违反规定开足够的麻醉药品给病人使用。
而上述《细则》出台后,将方便患者及时获得麻醉药品。《细则》扩大了“麻卡”核发单位范围,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管机构和经认定的二级医疗机构均可核发“麻卡”,选择核发机构的权利在于患者。在申办条件方面,规定患者凭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癌症诊断(复诊)证明书》、患者本人的户口簿或暂住证明申办“麻卡”。
另外,该《细则》坚持规定港、澳、台或外籍人士在提供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癌症诊断(复诊)证明书》和护照或回乡证和暂住证明后,可以平等地申办“麻卡”。广东省外来人口中的患者也可凭规定的《癌症诊断(复诊)证明书》和暂住证明申办“麻卡”。
此外,为杜绝人卡分离,该《细则》规定“麻卡”每次的有效期为两个月。今后广东还将对“麻卡”引入网络管理,逐步推行网络实时核发专用卡。违规者一旦在“麻卡”有效期内第2次使用同一身份证号码办卡,系统会及时发现,并禁止办卡。(曾文琼缪志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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