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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 山东“零口供”案犯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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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6月18日09:56 齐鲁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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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6月17日讯(通讯员李健 记者董震)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零口供”盗窃案件,通过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分别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间,被告人邢某等人经预谋先后窜至禹城市建设路、济南市历下区小王庄等地,采取用自制的“T”形工具撬锁等手段,交叉结伙盗窃作案4起,共窃得红色桑塔纳轿车1辆、蓝色面包车1辆、摩托车2辆,盗窃总价值3523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但邢某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针对这起“零口供”案件,一审法院合议庭综合案件所有相关证据,形成了一条能够证明邢某有罪的证据链:对于被告人邢某拒不供述的2起盗窃事实,他的一个同伙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供述邢某参与在禹城市盗窃红色桑塔纳轿车的犯罪事实;同时证人李某的证言也证实了邢某参与了在济南市历下区小王庄盗窃的犯罪事实;且其另一同伙刘某在庭审中供述邢某参与了上述2起盗窃犯罪。
而且,邢某本人并没有提出无罪的证据,也没有作出合理辩解,所以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邢某参与了上述2起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邢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已被济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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