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艾文波 据《深圳商报》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在全市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代表述职的内容包括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选举单位组织的学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接访、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等。 早在2002年3月,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十三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即通过了《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决议》,要求本区100多位人大代表在选区内公布自己的联系电话,并定期向选民述职。今年初,又有政协委员给人大代表们提了一个建议,希望人大代表们定期向本选区的选民述职,让选民们了解代表做了些什么。但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这样大张旗鼓进行全体市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的选民述职的活动,显然还是头一遭。 应该说,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活动是一个基于形式上的变革,但正是这一变革,却彰显出权力机关运作走向更加公开、公正的程序要义。法律上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同样的道理也是适合于民主政治的,民主同样需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需要政治民主在形式上的公开、透明、规范。人大和人大代表理应摘下神秘的面纱,让人大代表的活动走向透明,造就“阳光的人大”和“阳光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要向选民述职的新形式,折射出人大政治责任意识的增强,让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人大务实、亲民的作风。人大代表是选民选举出来代表自己表达意愿和维护权益的。对人大代表而言,“人大代表”这个称呼不代表权力,更多的是意味着责任和义务,要为广大的选民提供实实在在的能看得见的服务。通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这样的形式,可以激发人大代表对选民的一种责任意识。 此外,长期以来存在的人大代表脱离选民现象,也可以因此而完全避免。人大代表脱离选民,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不利于其政治权威的树立,降低人大在选民中的可信度。政治权力的运行过程,最困难的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也是要接受民众的监督,否则就容易偏离正确的航向。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便于选民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在保障选民知情权的同时,更有效地保障了选民的监督权。 先进的政治文明包括规范、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政治运行机制、监督机制,以及确保这种制度和机制理性运转的规范程序。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这样的制度的出现和落实,正是体现民主精神的地方,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在我国,要实现民主政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就需要借助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来实现,也必须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尤其是在人大代表的选举和具体工作过程中,落实民众拥有的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权利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本应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和要求,现在,深圳市人大开展起来了,笔者希望类似的规范成为我们政治生活的常态,成为规范化的制度设计。如此,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更大进步和发展。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