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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颁布标准 农民建房缴费有明白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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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8日10:56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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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讯通讯员韩亚卿 省国土厅昨日召开全省农民建房用地收费清理整理工作会议,公布了全省农民个人建房用地收费标准。
会议明确,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只准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标准为:个人普通证书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20元。除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其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农民的意愿选择普通证书或特制证书,不得强制。
农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耕地占一补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不得以中心村建设的名义,以收有偿使用费或出让金方式将集体土地供给本村农民建房。
会议说,为农民建房提供中介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防止只收费不服务行为发生。
会议强调,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计划用地,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按计划用地、违法占用土地的一律依法查处。举报电话为87277751和878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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