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准机关盖楼不准领导出国
2002年8月21日16:20 新华网
|
新华网 为确保党政机关和国家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陕西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计委、外办最近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实行“四不准”的规定》。明确提出,“今后,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准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不准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
《规定》中所说“拖欠工资”是指本级政府欠中央和省统一规定的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含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调资政策未足额兑现部分)。具体以市(县、区)标准以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为范围,进行统计考核。凡在报告期内累计拖欠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即确定为拖欠工资。
凡被列入“四不准”规定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搞楼堂馆所和一般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和购买、装修办公楼项目的,一律不予审批;用财政性资金申请购买或更新小汽车的,一律不予拨款;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申请公费出国(境)的,一律不予审批。凡发现拖欠工资而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以及审批机关把关不严,违反“四不准”规定的,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政纪责任。(郑少忠)( 稿件来源:人民网 )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