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认为个税收入40%是工薪所得正常比例
2002年8月23日08:21 法制日报
|
加入收藏夹 │今日聚焦 │新闻快讯 │法之光论坛 │法律点通 │案件直击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留言板
2002年8月23日
[子报子刊]
[专 栏] 方圆传真每周法评法治证券法治时空
专 题中国与WTO综合治理揭批法轮功网吧纵火事件户籍制度改革司法考试
网上调查 你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是否可以双倍索赔?可以不可以无所谓
高级检索>>
首页>>法制日报>>第三版
个税收入40%是工薪所得比例高不高
国税总局认为:应属正常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记者胡勇)针对当前有人认为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占到个税收入的40%属于比例偏高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40%的比例是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匹配的。
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之所以达到个税收入的40%,这位负责人分析认为,第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而目前工资性收入是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靠工薪为主要收入的群体是社会组成的重要成分(在国外包括发达国家也是如此),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据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劳动者报酬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80.4%。第二,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分析,1994年以来,随着职工工资收入不断提高,工薪所得的纳税人数已由1994年的956.5万人次上升到2000年的6000多万人次。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0%以上。第三,工薪所得项目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占4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相匹配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存在许多漏洞,按照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工薪所得也需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Email us :
电话:(010)64727952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邮编:100102
法制日报社,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