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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免息还款是陷阱还是馅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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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23日10:5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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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银行要求没还清透支额度的持卡人偿还已还清款项的利息有失公平
大洋网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工商银行宣布对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某些条款进行调整,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原先规定,持卡人在免息期内已偿还的部分透支额可以不计息,但经过修改,免息期后除了仍没还清部分金额要计算利息,已偿还部分金额不再享受免费午餐。
如此一来,不少持卡人纷纷致电到各大商业银行,询问信用卡的计息方式。原来许多银行都是采取了工行牡丹卡章程修改后多收利息的计息方式。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认为,银行要求没还清透支额度的持卡人偿还已还清款项的利息,对持卡人不公平。
欠6元还80元?
读者余先生昨日致电本报记者,表示对银行信用卡的计息方式感到不满。他在某商店买电脑的时候,由于钱带得不够,便使用在某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了5896元。过了几天,他便到银行办了还款,由于一时大意将“5896”看成了“5890”,因此有6元没能在免息期内及时还清。
才过了一个月,他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自己竟然要缴纳利息80多元,不禁吓了一跳,于是打电话到银行询问。
要采取“惩罚性”措施?
银行方面回复,刘先生虽然在免息期内归还了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是,过了免息期还没有还清透支额,银行于是对其采取“惩罚性”措施,除了没偿还的6元要收取从透支日到银行对账当日的利息外,对已偿还部分款项也要计收从透支日起到该部分款项归还之日的利息。
换言之,持卡人只要没有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所欠的全部款项都不再享受免息还款的优惠。银行方面强调,这是根据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而且在持卡人申请领卡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对计息方式有详细说明。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没涉及
据悉,目前银行对持卡人到期还款日未全额还款的计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已还款额高于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部分(一般为透支额10%),可享用“免息午餐”,持卡人仅支付未偿还款额的透支利息;
二是截至期还款日,持卡人虽高于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但只要其没有全额还款,就需支付透支使用银行款项全额的利息,即已还款的部分仍需要支付透支利息。
而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也就是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如果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但对于持卡人已经归还了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的,已归还部分是否还要计息,则没有涉及。
银行普遍不提醒计息方式
然而,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办法规定的字面理解,持卡人应交纳未偿还部分透支额的利息,但对于已还清部分就应该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而熟悉消费者保护法的人士也指出,就算银行在章程中有列明有关计息方式,但是由于这种章程含有大量的专业术语,银行在为持卡人办理开卡手续时,普遍没有就有关规定向持卡人说明,这种做法也是有失公允的。这位人士还补充说,具备免息还款期的信用卡本来是一种很好的理财工具,银行只宣传信用卡好的一面,而鲜有对持卡人进行计息方式充分说明和提醒的,持卡人糊里糊涂就被扣掉许多利息,确实给银行卡使用者心里抹下一道阴影。“感觉有点像银行挖了陷阱让我跳下去。”余先生如是说。(记者孔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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