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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判决一起游泳者溺水死亡状告海水浴场索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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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07日09:48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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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青岛3月7日电(姜培永 刘海民)青岛市市南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国内首起溺水死亡状告海水浴场索赔案。青岛一海水浴场因设置的防鲨网存在可预见性危险因素,构成游泳者溺水死亡的原因链条的环节之一,被判承担部分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
2001年夏,中学生李某与同伴一起到海水浴场游泳,李某在防鲨网内侧、同伴在防鲨网外侧一起嬉戏潜水,因防鲨网松弛且尼龙绳线径较细,李某自水下上浮时,被防鲨网兜住,头部未能浮出水面,为挣脱防鲨网,李某再次下潜后失踪。同伴急忙呼救,浴场救护人员全力搜救终未发现李某踪影。两天后在另一海域发现李某尸体。为此李父起诉海水浴场,以其防鲨网设置不合理,致使李某游泳时被防鲨网缠住导致窒息死亡及救护人员施救不及时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8万元。
法院认为,海水浴场有较为完备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缺乏安全意识或过于自信及疏于防备,在危险区域不当嬉戏所致;同时,浴场用于编织防鲨网的尼龙线系白色且线径过细,不易察觉,而且质量较轻,易随海水涨落呈弧形左右摇摆,存在缠绕游泳者的可预见性安全隐患,李某的死亡结果与此原因有关,因此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为此做出上述判决。法院亦指出,并非全部溺水死亡案件均能得到赔偿,只要浴场安全设施适当、救护措施到位即可免责。
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曲波在宣判后表示,青岛是国内著名旅游城市,将承办2008年奥运会水上项目,正向国际化城市迈进,对其公共设施应当提出更严格的质量要求,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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