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党员大会上揭预备党员“包二奶” |
|
|
|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20日10:53 长沙晚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法院判定离奇名誉官司:党内行为党内处理
本报广州讯 据《信息时报》报道,一名党员代表在党员大会上因反对别人被提名预备党员,发言指出对方包“二奶”并育有私生子。对方被集体表决通过后,当地又出现的大字报和匿名信。对方一怒之下将该名党员代表告上法庭。经过东莞市人民法院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审理,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大会上指出对方包二奶
2002年6月28日,东莞市南城区水濂村党支部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1周年暨新党员入党宣誓及预备党员提名大会”。出席大会的党员代表共49人,宋某因被提名为预备党员而参加大会。
在表决是否吸收宋某为预备党员时,48名党员表决同意,只有李某一人反对,并公开称宋某包养了一名二奶且育有一男孩。由于李某提出的理由并没有证据,而且表决同意的党员代表已经超过半数,宋某被水濂村党支部吸收为预备党员。事态恶化双方对簿公堂
次日,宋某发现水濂村多处贴有大字报及信件。其主要内容称,水濂村支部两名书记违反党的基本原则,利用职权将2名村民吸收为共产党预备党员,其中1名欠村委会土地款100多万元,另1名则包养二奶数年。宋某当即认为贴大字报及派发相关信件是李某所为,于是气愤难忍,上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承认在支部大会上有声称宋某包养二奶及生育一子的发言,但辩称其行为是履行党员的义务,并不违法;否认贴大字报及相关信件是自己所为。
东莞市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在党代会上发表意见,侵害了原告宋某的名誉权。至于支部大会后出现的大字报及相关信件问题,从大字报及信件的内容看,经综合分析,该大字报及信件应为李某所为。鉴于李某的侵权行为给宋某造成的损害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故对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终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后,李某不服,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推定李某会后贴宋某的大字报及寄发相关信件,这一事实证据不足。审理还认为,李某的言行发生在党支部大会上,属党组织民主生活范畴。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由其所属的党组织处理。李某在党支部大会上的发言是在党内会议上对宋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言行即使有所不当,也应属党组织处理的范围,不构成侵害宋某的名誉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