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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男子网上骂人被判赔偿500元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21日15:48  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21日电(杨青生 林东) 3月19日,南宁市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被城北区法院作出判决: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向原告精神损害抚尉金500元。

  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文章,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上述贴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被告周某则辩称,被告并未在网上发表什么言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不认识“开拓”。任何人只要注册ID,都可以登陆“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虚拟的ID用户只对虚拟的网络社会有影响,根本不会影响现实生活对真实主体名誉的评价,况且,贴子上的言词只是一种网络调侃的方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选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虽然各自以虚拟的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站的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通过聚会,已经相互认识并且相互知道网名所对应的人,且原告的“开拓”网名及其真实身份还被其他网友所知悉,“开拓”不再仅仅是网络上的虚拟身份。

  被告数次发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完) 文章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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