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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批准18口岸城市允许药品进口 管理接轨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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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05日08:59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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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四日电(记者曾利明)记者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允许十八个口岸城市进口药品,药品进口管理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本月二日召开的全国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工作会议上公布的这十八个城市是: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重庆、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珠海、海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称,进口药品的到岸地必须是上述城市所辖口岸,从任何其他口岸进口的,不予办理进口备案手续。这些城市的药品监管局在进口备案后,将由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原先由口岸药品检验所承担的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职能将分离,口岸药品监管局负责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承担检验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出,进口的一般药品将由过去的申报、抽样、检验合格后发放通关单放行改为由口岸药品监管局发放备案通关单,药检所抽样后不必等检验结果便可上市销售,检验将在其销售期间继续进行。
此外,对首次在中国上市的品种和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液筛查试剂等品种只允许从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口岸进口,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以保证用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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