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我国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过去的暂行条例,成为现行干部选拔任用的规范性制度。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了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是方式之一,第五十条明确了报名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应符合《条例》第六条6项基本条件和第七条7项资格的规定。 转自搜狐 公开选拔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它能促进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尤其能推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三项重要原则的落实,提供了社会监督的便利途径而使之更能有效实现和降低成本,有助于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过,在干部公开选拔的现实实践中,从达到某些良好愿望出发、于《条例》外附加不恰当因素的现象时有所闻,抬高准入门槛就是突出表现之一。 转自搜狐 4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河南省委决定:将面向全国公开选拔40名高知识层次、年轻的厅级和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在要求报考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外,还对报考资格作了具体规定。看后发现,正是在这些具体规定中,准入门槛被悄然抬高了。 转自搜狐 以省直副厅级领导干部(30名)的报考资格看,具体规定的内容为三方面:任职资历、学历、年龄。规定任职资历,符合《条例》第八条“逐级提拔”的精神,疑问在于两点:首先,设置大学本科以上和45周岁以下的学历、年龄为基本的硬杠子似乎不妥,《条例》通篇没有规定各级干部任职具体年龄的内容,而对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学历规定是“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这里的“一般”用词意味着不应将此绝对化;其次,确定学历、年龄与任职资历间可“折合互换”也难言合理,比如硕士、博士在40岁以下的不要求县(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而博士可以是原任副职但硕士必须是原任正职,留洋博士则无任职资历规定,这等于高学历可冲抵任职资历(洋博士还优于土博士)。 转自搜狐 很明显,在公开选拔厅级干部上,河南省委关于年龄与学历方面的这些具体规定,意在强调实现“高知识”和“年轻”两个目的,是实践干部队伍“四化”目标中的知识化、年轻化,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而从全国来看,干部的选拔任用上不乏类似情况,比如前一向漯河关于硕、博任职镇、县领导的决定和武汉向博士招贤之举。但不能不看到,国家现行《条例》本身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集思广益的结果,对选拔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规定具有广泛认同的科学性,降低这样的标准行事固然会产生不良后果,而超越这样的标准去抬高准入门槛的负面作用恐也大于正效应,它会将不少具备德、能、勤、绩、廉而不具备学历、年龄条件者拒之门外。 转自搜狐 选干部,根本上看真才实干。众所周知,“不拘一格降人才”是我国古已有之的人才观,用今天的话讲就是“英雄不问出处”,它拒绝一切先入为主、按部就班、画地为牢的形式主义的东西,对此不妨想想这个问题——半个多世纪前,湘西的沈从文是凭什么成为站在西南联大讲台上的教授的?当然,不是说做干部无需具备起码条件和资格,但就目前来说,它应当就是按《条例》规定办,不应在此之外另立学历这块“敲门砖”、年龄这个“护身符”之类。何况,高学历只代表专业学术水平,与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知识化不能划等号,而从将工作做得最好的角度看,年轻化也不能机械地化作年龄“一刀切”,用这些附加的拔高因素而使英雄气短、致英雄折腰,实际是给干部脱颖而出竖不当壁垒,效果可能悖于初衷。 转自搜狐 除了有可能埋没人才和造成社会的人才资源配置出现错位的不当,拔高干部选拔的外在标准作为一种行为导向和激励因素,还有可能助长干部队伍建设上追求“看上去很美”而不重视内在素质的倾向,并进而助长干部队伍中不务正业而想方设法、甚至弄虚作假去“捞文凭”的风气和一些即将“到点”而提拔无望、“到点”后失去提拔资格的干部不思进取的现象,已有的实践足以证明,这样的担忧应该不是多余,不赘言。 转自搜狐 所以,还是回到《条例》上去好,这在一开始就指出了,那毕竟是现行的制度性规范,党政干部和希望做党政干部者对它都心中有数。如果认为它有缺陷可建议修改,但在作出修改前应按其行事,这样做起码更公平。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