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大学生资助项目征集名称标识
2002年8月16日04:19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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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扬
据8月1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日前,两名上海某殡仪馆的职员,因涉嫌拍摄并向香港一家媒体出售自杀影星陈宝莲的遗照,现已被上海警方拘捕。据悉,上海警方已注意两人多时,近日在他们计划再度向境外媒体出售照片时,便遭到便衣警察拘捕,警员从他们身上搜出在殡仪馆内拍摄的陈宝莲遗照。
被捕的两名殡仪馆职员,一人为化妆师,另一人职务不明。据悉,这名化妆师利用接触陈宝莲遗体的机会,偷偷拍下照片,再以高价出售给境外记者。据称,这些照片的价格可能高达人民币两万元一张。
8月8日,香港某杂志刊登了陈宝莲的遗体照片。她跳楼后下身着地,虽然面部伤势不重,仍然保持完整的容貌,可是从照片上看出,遗体用白布包裹,显然在坠楼时流了很多血,死状很恐怖。这张遗体照片,必定是在陈宝莲跳楼逝世后,尸体未经处理前拍摄的。
香港媒体刊文认为,根据中国刑法,对于未经同意私自拍摄死者遗体的照片,并无相关法律约束。据称,对于殡仪馆人员如此行为,陈宝莲母亲已向上海律师征询意见,考虑追究肇事者的民事责任。
笔者查阅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我国法律确无保护死亡自然人肖像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份批复表示:“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由于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死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其亲属没有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
死者的肖像不得随意使用,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已得到普遍认可,上海警方将拍照者拘捕,也证明了官方禁止这样的行为。但是,为什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一直对此没有定论呢?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死者有无肖像权存在的可能。
我国的民法体系滥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德国民法典》第1条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而并未规定权利能力的终止时间。以此为基石,加之我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死亡公民的著作权,不少学者提出,死亡者也享有肖像权。但实际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并没有例外。对于某些民事领域存在的已故自然人的所谓“民事权利”的现象,应解释为是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利益和已故自然人的生存亲属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需要,并非是已故自然人仍有民事权利能力,仍享有真正的民事权利。
对于死者的这种肖像权益属于何种性质、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是谁,我国著名民法学家魏振瀛先生曾有精辟著述。魏先生提出了“死者近亲属名誉说”,认为死者与其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死者的肖像权益直接影响到其近亲属的名誉。当死者的肖像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在世的近亲属的名誉也受到侵害。因此,损害死者的肖像权益,同时也构成了对死者近亲属名誉权的侵害。死者的肖像权受保护只是表面现象,实质上受保护的是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
在此,死者的肖像权其实已经发生了一种转化,它已转化成为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而当这种名誉权受到侵犯后,当事人的近亲属(如本案中的陈宝莲之母)当然可以提起名誉侵权之诉,保护亡者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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