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民状告国家烟草局
2002年8月7日11:3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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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认为香烟外包装未标注保质期违法
烟民状告国家烟草局
本报讯 据《青岛晚报》报道 不在香烟外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址也会惹官司?这个一直被人们忽视的问题,被南京市民杨鸿提起,一举将“中华”、“玉溪”、“KENT”牌等香烟生产厂家、销售商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前天,南京白下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杨鸿在《民事起诉状》上说,他于今年7月6日在南京新百商场购买了“中华”、“玉溪”、美国“KENT”牌香烟各一盒,拆开吸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霉变现象。这几盒香烟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国产烟)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还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杨鸿以为,除香烟生产者外,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严格履行检查验收制度,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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