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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因涉嫌受贿罪于2000年6月被逮捕。他在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记者采访时说:“他(赖昌星)用女人来跟我做一种沟通,我是盛情难却。 |
新华网厦门8月9日电(记者卢志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克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克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副市长负责分管城市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克明受贿数额达人民币452.15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达23次,所犯罪行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赵克明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受贿79万余元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另外380万元的同种较重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处罚。
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主要犯罪事实
新华网厦门8月9日电(记者卢志勇)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克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赵克明利用担任厦门市副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申请减免、缓交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利息、配套费、装饰工程中标、人事调动等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谋利,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2.1528万元。被告人赵克明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厦门福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林伟送的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66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4万元)。1997年至1998年,被告人赵克明应厦门福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康公司)总经理梁林伟(已判刑)请求,在梁开发厦门市福津大街房地产项目地价问题以及梁为抢在厦门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之前,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福康花园、福康绿苑、露明花园等地块的开发权事项上,对福康公司提交的有关用地申办、规划审批、降低地价等内容的报告作出批示、给予支持。其中,经赵克明最终签批,福津大街地块的地价在原来地价基础上每平方米降低100元,使福康公司减免了福津大街地价款计人民币2285.8134万元。1998年下半年,赵克明在厦门宾馆、厦门西堤公园附近等地先后三次收受梁林伟送的人民币1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10万元。
(二)收受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原总经理卓志平所送购房“差价补贴”人民币37万元。1995年8月至1998年2月,被告人赵克明对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的子公司--厦门市奔马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奔马公司)为奔马新村用地项目申请缓交配套费、提前办理红线图及预售证、减免地价款利息等事项而逐级上报的报告作出批示、予以解决。其中,经赵克明批示,奔马新村配套费逾期利息由162.92万元减为仅缴10万元。1998年上半年,赵克明妻子周淑玲欲为其儿子在奔马新村买房,赵、周分别向时任国投公司总经理的卓志平(已判刑)要求优惠购买,卓志平分别告知赵克明与周淑玲奔马新村是商品房,虽可以同期最低价出售,但要以对外公开的价格到售楼处交款,差价部分再以发补贴的方式支付。此后,周淑玲看中奔马新村超影楼701、702房。同年5月份,卓志平送给周淑玲购房“差价补贴”人民币37万元,周收取用于购买上述两套房子并告知赵克明,赵予以默认。1999年8月份,赵克明唯恐事情败露,即交代周淑玲将该两套房子退掉,将37万元“差价补贴”退还卓志平。因无法退房,赵克明即与卓志平商定将该两套房子转卖,退还“差价补贴”。案发后,侦查部门从奔马新村帐户扣押了转卖上述两套房子所得款项中的49.8825万元。
(三)收受厦门华都集团董事长陈晋江送的人民币30万元。1997年底至1999年下半年,厦门华都集团董事长陈晋江为其开发的华都工业园、厦门大厦等项目找被告人赵克明要求给予支持,赵克明允诺寻机给予支持。1998年春节前夕和1999年春节前夕,赵克明先后二次在其住家楼下和汇成商业中心楼下停车场收受陈晋江为与其搞好关系而送的人民币20万元和10万元。1999年11月,赵克明惟恐事情败露,在厦门市第一码头停车场退还给陈晋江22万元。
(四)收受厦门中南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明达送的人民币22万元。1996年至1998年,厦门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总经理蔡明达为其公司开发的龙潭花园、益辉花园、万寿新城等项目在有关直接委托施工单位、商品房开发立项审批等问题上,多次找被告人赵克明请求给予支持。此后,在龙潭花园项目上,赵克明直接签批同意中南公司不用经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委托施工单位施工;在益辉花园和万寿新城项目上,赵克明由原来的不同意立项改变为同意以安置房开发立项。在具体作出批示和给予支持的前后,赵克明先后在家中和车上收受蔡明达送的钱款人民币2万元和20万元。1999年下半年案发前,赵克明将当中的2万元退还给蔡明达。
(五)收受厦门万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21.6614万元用于购买海沧房子。1995年2月,被告人赵克明分别告知其朋友郑建社(原厦门建坤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和金诚峰(福建电视台主持人),让金到海沧购买两套房子,资金由赵解决。同年2月28日,郑建社带金诚峰的弟弟范飞跃到海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范的名义签订购买海沧新区23号楼501、502室的购房合同。同年3月初,赵克明以金诚峰欲在海沧购房资金困难为由,让曾要求其帮忙解决忠仑苗圃项目用地定价等问题的厦门万景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景公司)总经理王明杰支付上述两套房子的房款,王明杰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于3月23日和4月4日先后两次从万景公司汇出计人民币21.6614万元转到海沧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支付上述两套房子的购房款。此后,郑建社一直保管该两套房子的购房手续,至案发后,被侦查人员从郑的老家取获。
(六)收受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晓送的5万股信达股票,价值人民币10万元。1995年至1998年12月,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晓在所属企业--厦门润捷花园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捷公司)开发润捷花园大厦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申请减免土地闲置费、配套费利息及有关退红线等问题,多次找被告人赵克明要求给予帮忙解决。1997年1月初,被告人赵克明同意接受高晓送的信达股票,随后,赵克明叫郑建社找高晓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郑建社即借用陈章明的身份证为赵克明办理了5万股信达股票的相关手续,并根据赵克明的要求一直保管着该股票手续。1998年1月10日和1999年1月25日,赵克明先后在润捷公司逐级报批的“关于申请免收‘润捷花园大厦’项目土地闲置费的报告”及“关于申请免交‘润捷花园大厦’因缓交土地综合配套费而产生的利息的报告”上签批同意,其中,同意润捷公司免交因逾期缴交润捷花园大厦项目土地配套费而产生的利息891.35万元,仅捐赠50万元给厦门市城管办,作为环境保护的投入。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郑建社老家搜缴到该5万股信达股票的股份确认书、证券卡。
(七)收受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0万元。1999年初,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兴公司)参加厦门市国际会展中心部分幕墙装修工程投标,该公司使用美国雷诺兹铝业公司的铝合金复合板,雷诺兹公司中国代理商陈娟通过其兄陈光请卓志平出面找被告人赵克明帮忙,赵克明答应并对凯兴公司的中标给予支持。1999年春节,赵克明在其家中收受由凯兴公司出资、卓志平代送的人民币10万元。
(八)收受厦门磐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秀娟送的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774万元)。1997年5月,厦门磐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基地产公司)出资、厦门华侨啤酒厂(以下简称啤酒厂)划出闲置用地,双方合作开发百合花园商品房,为此,啤酒厂向厦门市政府申请减免、缓交地价款。磐基地产公司为了尽快取得地块进行开发,该公司总经理林秀娟找被告人赵克明,请求赵帮忙尽快解决啤酒厂地价款免交、缓交问题。1997年11月28日,赵克明在有关部门提交的“关于华侨啤酒厂‘百合花园’商品房项目申请地价免交处理方案的请示报告”上签批同意按楼面400元/平方米交纳地价,先交一半,另一半一年内交毕,缓交期利息免交。1998年下半年,赵克明在家中收受林秀娟为感谢帮忙和继续与赵搞好关系而送的1万美元。1999年1月30日,赵克明又在有关“百合花园”缓交部分地价款的报告上签批同意。经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计算,该项目按批示优惠缓交地价款利息人民币33.6万元。
(九)收受厦门外轮供应公司原总经理梁栋送的美元4000元(折合人民币32337.2元)。1997年5月,厦门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供公司)原总经理梁栋获悉被告人赵克明准备赴欧洲考察,为答谢赵克明此前对外供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的天泉山庄房地产项目的关照,即在厦门潮福城酒楼宴请赵克明。饭后,赵克明收受梁栋以出国需要花费为由送的美元4000元。
(十)收受厦门市凹凸艺术有限公司经理谭军送的人民币3万元。1998年初,厦门市凹凸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凹凸艺术公司)参加厦门白鹭洲公园广场装饰雕塑工程设计方案竞标,为取得该雕塑工程项目,凹凸艺术公司经理谭军找到掌握中标方案最终拍板权的被告人赵克明,并在赵家中送给赵克明人民币3万元。该雕塑工程最终被确定由凹凸艺术公司设计施工。
(十一)收受厦门建坤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则坚送的人民币3万元。1998年初,在被告人赵克明的支持同意下,王则坚与厦门市建委属下的厦门建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合作成立厦门建坤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环境艺术公司)。公司成立前后,王则坚通过赵克明,多次承接包括白鹭女神雕塑作品在内的厦门市公共场所的雕塑工程。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克明在家中收受王则坚为表示感谢帮助和支持以及在承接雕塑工程上继续得到关照而送的人民币3万元。
(十二)收受厦门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琼月送的台币10万元及金项链1条(两项折合计人民币2.5203万元)。1994年,厦门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房地产公司)在招商会上取得厦门市府大道旁三地块的用地开发权,准备筹建远东新城,后因该地的建筑容积率调整等规划原因,致使该公司上交的设计方案未获主管部门批准,该公司董事长张琼月曾找被告人赵克明帮忙,亦未能得到解决。1998年10月,赵克明赴台湾招商考察,在台湾长荣饭店自己住的房间内收受张琼月送的台币10万元和金项链1条。1999年初,张琼月在得到赵克明对修改方案的具体建议后,将远东金城的新设计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并获得通过。
(十三)收受厦门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清池送的人民币2万元。1996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克明对厦门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房地产公司)逐级上报审批的要求降低“成龙商住中心”增容费收费标准的相关报告作出批示。此后,五龙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叶清池还为申请减免该项目配套费事宜,多次找赵克明要求帮忙,赵克明答应予以支持。199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赵克明在家中收受叶清池为与其搞好关系以及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方面继续得到其支持而送的人民币2万元。
(十四)收受厦门天筑置业有限公司经理胡志明送的人民币2万元。1998年至1999年2月,被告人赵克明在厦门天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置业公司)为开发中昊花园而上报的“关于申请补给用地的请示报告”和“关于调配用地的请示报告”上作出批示、给予支持。1999年“五一”节,赵克明与天筑置业公司经理胡志明等人到广州等地游玩,期间,在广州文化中心酒店胡住的房间,赵克明收受胡志明送的人民币2万元。
(十五)收受廖晁诚人民币1万元。1993年6月,原在龙岩市永定县工作的廖晁城请求被告人赵克明帮忙将其调来厦门工作,赵克明答应并经联系自己分管的厦门市建委系统属下的厦门市住房统一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建办)的负责人,廖晁城于1993年9月正式调至统建办工作。同年11月的一个星期天,被告人赵克明在家中收受廖晁城为表示感谢帮忙而送的人民币1万元。
(十六)在厦门安能建设公司报销私人开支费用计人民币5.0951万元。1997年3月,被告人赵克明在厦门安能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安能公司)上报给市政府的关于“以整治18号排洪沟的工程款抵扣在排洪沟上开发商品房应交纳的地价款”的报告上,签批同意安能公司缓交508万元地价款。此后,赵克明向安能公司总经理陈在位提出在该公司报销私人费用,陈答应。1997年6月至1998年12月,赵克明先后三次在安能公司报销私人开支费用,共计获得人民币5.0951万元。
(十七)在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报销私人开支费用计人民币1.9308万元。1997年6月,被告人赵克明先后在厦门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集团)提交的请求免交集装箱业务综合楼综合配套费的报告签批同意免交。1998年12月,赵克明接受港务集团董事长黄和荣关于可为赵报销私人开支的表示,在港务集团报销私人开支费用,实际获得人民币1.9308万元。
案发后,侦查部门从奔马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扣押、冻结了被告人赵克明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131.3690万元、港币79.5596万元、美元2.5万元、金项链1条、海沧商品房2套、信达股票5万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提交法庭庭审举证、质证的大量证人证言、书证以及被告人赵克明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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